【家事典型案例 ①】对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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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稳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积极发挥家事审判特有的治愈、恢复、监护职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布家事审判典型案例,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彰显法律公平正义。 1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否认亲子关系纠纷 ——对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9年8月离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于2018年两次前往外国,使用案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2019年6月生育一女李某甲。现张某向法院主张确认张某与李某甲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裁判结果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向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具有相应资质精子库和医疗机构寻求合法实施人工授精实现生育目的,而是赴外国使用认识的案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违公序良俗和伦理;现无充分证据证明李某所进行的人工授精系经其与张某协商一致后实施的,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的通过合法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情形,故张某与李某甲也不存在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张某要求确认其与李某甲不存在亲子关系,鼓楼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型意义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人工授精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改变了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庭关系,涉及医学、伦理、社会、法律等诸多复杂问题,其运用必须合法合规。自2001年起,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先后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定,对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进行事前审批、事中和事后监管等规范化管理,具体规定包括: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立人类精子库均需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凡是利用捐赠精子、卵子、胚胎实施的辅助生殖技术,捐赠者与受方夫妇、出生的后代及参与操作的医务人员都须保持互盲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近年来,科技的进步与发展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使得不具备生育能力的人得以生育后代,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人工授精,应在夫妻双方间取得一致意见,同时应寻求合法的机构,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原标题:《【家事典型案例 ①】对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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